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蒋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湘M20****小车途径本市南城区鸿福路电信局对出路段时,因倒车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S7L***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4mg/100ml。后蒋某某赔偿4500元给刘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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