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0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镇**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采集登记表等;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志林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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