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巷**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粤R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州市**镇**路**公司路段时,被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星子中队执勤的民警依法拦停,蒋某某当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民警马上将蒋某某带至连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广东省凤城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从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87.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 罗哲妍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99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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