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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28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C号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大道**路口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警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青秀区**路**房;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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