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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与龙渡路路口处时,被周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面包车追尾碰撞,致车辆受损,蒋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随即提取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6mg/100mL。经鉴定,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8185****。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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