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Z***O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渝蓉高速重庆至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简阳收费站匝道内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匝道口内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高速公路部分路产受损。民警在事故现场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时,发现驾驶员被告人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蒋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为(191.5士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187*****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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