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8****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武义县明招路青年路交叉口地段时,与在等红灯的谢某某驾驶的浙GD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浙GD01820号小型轿车上谢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熊某某等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明知谢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随后民警将蒋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10日,经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熊某某等四人无责任。2021年2月24日,蒋某某与谢某某达成和解,蒋某某向谢某某支付赔偿款9500元,谢某某对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陆某某、谢某某、何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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