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镇**楼**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5年10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C1****号小型汽车沿丰县中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县盛世茗居小区南门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5.6mg/100ml 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