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号,现暂住常州市武进区****花苑****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州市武进区**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继续行驶至**路口南侧时,与苏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擦后离开现场,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该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事故中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并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4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