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高速公路一大队决定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J****轿车,在扬中市**镇**路**路口,与张某某推行的自行车相撞,张某某受伤。2020年2月3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张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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