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厦**楼(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居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8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曾因酒后驾驶,于2019年1月18日被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1月3日、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上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U8****小型客车从本市惠康大厦明道饭店出发,途经南门路、苏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桥下时,因发现前方有民警执勤查酒驾,被告人蒋某某将车停靠路边后逃离。执勤民警发现后,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轨迹、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坚
2020年11 月4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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