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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府**工房**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府**楼**单元**室,无业,群众。2009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5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蒋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林西出发沿古范路去古冶,行驶至205国道古冶大桥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酒精鉴定结果为97.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材料、前科材料等其他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97.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联

2020年109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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