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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幢**单元**室。2003年7月15日犯非法拘禁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浙DG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街道****出发驶往**街道**北路方向,16时19分许,途经**街道**路****地方时,与陈某甲驾驶的浙D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蒋某某和陈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陈某甲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监控视频、执法录像资料、道路监控截屏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68******;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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