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路**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号楼**室,打零工,持C1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暂停使用)。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12分,蒋某某驾驶皖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30公里100米处,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6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5月19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7.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