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1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4时5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8****号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该车车尾被万某某驾驶的粤S3****号车追尾撞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驾车逃逸,万某某驾驶粤S3****号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鞍山五路世纪万众城生活超市路段时将其截停。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75mg/100ml。
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万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呼气单、抽血告知书、抽血登记表、抽血通知家属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 冯绮晴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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