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三轮麻木,从汉川市刘隔镇杨水湖到汉川市沉湖去,行驶至刘隔镇毫州村十字路口时与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车辆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送达回证等物证、书证;2.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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