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5时50分许,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的男士二轮摩托车,沿沱江镇阳华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镇**路**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8.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