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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尤溪县管前镇建设村19号家中喝了一些酒,后其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管前镇建设村村部路口驶入县道X723线左转弯往大田县方向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沿县道X723线由管前镇往大田县方向行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相刮,造成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16时1分,被告人蒋某某在尤溪县中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浓度为103.46mg/100ml。2020年8月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尤溪县中医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546号、第5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309号、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420200009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曾爱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691****)。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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