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朋友位于罗源县**镇**新城的家中喝酒后,驾驶闽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返回罗源县**镇**村家中,途经罗源县凤山镇九大中心路段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67.2mg/100ml血。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蒋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07.5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西兰派出所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普通摩托车闽A8****车辆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罗公(西兰)现检字[2020]第0401号)、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35号);
4.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血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 黄丹梅
2020年5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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