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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镇**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日1时15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路与**大道交叉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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