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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渝BE****号小轿车自江津区往南岸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鹿角至雷家桥路段巴南段下21KM+400处时,因超速行驶,在超车时处置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渝G9****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民警将被告人蒋某某带至附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区**。联系电话:1390825****

2.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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