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B****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三人,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微电园附近路段出发,经双碑大桥、北滨路,行驶至江北区建新西路李家坪立交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蒋某某进行乙醇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立案经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酒精呼吸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证实蒋某某经酒精呼吸测试后,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血检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案发时蒋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为依法登记的机动车。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8日晚,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B****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3.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