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王明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U3***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日月光广场行驶至中山一路中山医院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7.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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