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5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渝A5****的小型客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邓记大凉山火盆烧烤出发,当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海桐路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到案后,蒋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冒充他人身份实施了抽血检验、接受询问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打印凭条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血液提取登记表、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戴 萍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2335****;
2.本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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