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黔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与姚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在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城德克士旁边吃小豆腐,其间,蒋某某饮有4瓶国宾啤酒,后一起到南海城4楼英皇酒吧去唱歌时,蒋某某又饮有两杯啤酒。次日0时30分许,蒋某某离开酒吧后,驾驶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德克士旁边的停车场出发,经谭家湾红绿灯、黔洲桥、迎宾大道准备往彭水龙溪方向行驶,当蒋某某开车行驶至城西街道百花园隧道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蒋某某打保险公司电话报警后,保险公司要求将科文打110报警,蒋某某又打110报警。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出警,发现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回公巡一大队办公室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2020年9月14日2时20分,民警将蒋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蒋某某静脉血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9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的血液检材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周某某的职务目击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 会 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1539****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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