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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9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8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因明知不具备法定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资格,故意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金华市农业局撤销拖拉机驾驶行政许可;因本次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W0****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金华市义乌街自北往南行驶至义乌街1071号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2020年4月15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核查,蒋某某驾驶证状态为吊销,属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材料;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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