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酒吧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居民点**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和自己客户在**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大概饮4瓶啤酒和20ml洋酒。次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新N5****号帝豪牌小型轿车,由**街停车场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2.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玲
检察官助理:周哲宇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263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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