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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所属支部天水市**县**镇***村支部委员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庄北巷**号,住陇南市武都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监督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0月16日做一次退回侦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1时20分许,蒋某某在金桔饭店吃饭期间喝了1两左右白酒,后蒋某某打车到中医院停车场准备去取车,准备去往兰天地下停车场,21时20分左右,蒋某某驾驶甘EDS***号小轿车,行驶至武都区新市街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处。执勤的民警现场对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依法对蒋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另据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1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武都区公安局治安处罚; 2012年9月30日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鼻骨骨折移位,被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未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8月9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及殴打他人被武都区公安局合并执行处以行政拘留20日、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叁册;

    3.武都区公安局钟楼滩派出所证据材料复印件4页;

    4.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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