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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小区**号楼**号车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B****9号小型轿车,沿碾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碾甘公路56公里处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1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蒋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据、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被告人蒋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娜

检察官助理 刘佳婧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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