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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委**组**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崔门种畜场。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嫩江环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懿楠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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