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2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汉族,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浙JP****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三门县健跳镇西山路健跳车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蒋某某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的驾驶证于2019年3月4日被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记满12分,逾期未换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检测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车合照、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处理记录查询单、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户籍信息;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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