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海棠湾巷出发沿海棠路往赛公桥方向行驶,22时9分,当行驶至乐山师范学院后门附近时遇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检查,蒋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关往肖坝路方向行驶,行至斑竹印象小区红绿灯路口时执勤民警上前拦截,蒋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掉头往滨河路嘉州宾馆方向行驶,22时14分,蒋某某驾车行驶至叮咚街区委外路段时被迫靠边停车接受民警检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民警随即将蒋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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