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8839****。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8时53分,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沧市临翔区环城西路机动车考试路段4公里标识牌路段时,撞到一辆正要起步的教练车(车牌为云*****学),造成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蒋某某负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蒋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88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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