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会泽县**路**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四轮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为纯电动汽车,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蒋某某属坦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蒋某某3个月拘役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媛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896****。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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