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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蒋某某驾驶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昭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00时09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该车正前位置与金某某驾驶停放在**路与**路交叉路口处等候放行的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位置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1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刑事犯罪前科;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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