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社区**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与佛房路交叉口K0+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蒋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即抽取蒋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39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社区**寨,联系电话:1332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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