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011989********,汉族,中专文化,南通市开发区**农贸市场管理员,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夜市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报警,后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停放于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夜市前路段的苏F0****小型普通客车掉头离开,在驶离过程中,被他人拦阻,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苏F0****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的照片;

2.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 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