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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GJY68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金平县金色阳光方向沿河东南路驶往金平县三号桥方向。当日23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平县人民检察院门口路段时,从后面碰撞杨某某驾驶的云G4A66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马某某)肇事,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乘车人马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查获酒后驾驶的蒋某某。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样( 检材) 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3.19mg/100 ml血。经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23时40分许在金平县检察院门口路段处理交通事故时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蒋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090452);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8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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