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罚款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0号牌的小型轿车,从路桥区路北街道泰隆街国际塑料城“星唛克”ktv停车场路段出发,途经国际塑料城停车场喷水池附近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浙J****1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mg/100ml,属醉酒。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3310042020D033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人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人员档案及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颜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查获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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