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中专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华北物流园G区**(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镇**村**号),华远物流装卸工。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5000元。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A****1”号小型轿车,驮载他人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盛永机电有限公司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宜白路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华北物流园G区**,电话号码:1873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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