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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原阳县人,住址原阳县**乡**村**排**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豫******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界首市**园区西大门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回**公司宿舍,途经**园区**路路段处时,先后与停放在该路段的鄂******银灰色**牌小型轿车、皖******白色**牌小型轿车、皖******白色**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四车受损。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48.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同年6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月23日,蒋某某与三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张某甲48000元、李某某2500元、张某乙13000元。8月12日,蒋某某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 证人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婷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一期职工宿舍,联系电话1857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补充材料1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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