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庄组,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祥和路行驶至晨光花园小区内,碰撞到停在小区内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同年11月2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当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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