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街**巷**号楼**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街**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超期未审验的鲁******小型汽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三路与华光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检验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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