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无,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0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3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00时46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光华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距光耀三路路口约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凡
2020年0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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