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A*****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57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新疆北屯市南门公安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15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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