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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2006年11月6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7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5****小型轿车,沿本区竹镇镇仕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娄娄礼仪服务中心路段非机动车道内,将车停放于此并在车上休息,于当日16时6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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