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曾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于2010年4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东站广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3年1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治安警告;曾因故意损毁财物,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2017年4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C1****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山小区附近时与陈某某停放的苏C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4.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