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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蒋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9月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该局对被告人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UU****”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花苑1055号附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4mg/100ml。

2.2020年03月16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UU****”的小型客车,途经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港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益斌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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