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1〕124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日31时1分1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C3****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清江镇京福线与疏港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由龚某某驾驶的浙C78****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浙C78****小型轿车内乘客梁某甲、梁某乙、张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出警后将其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96mg/100ml。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人员档案、车辆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保险单、接处警登记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静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