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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F8****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浚县屯子镇屯子西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1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个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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